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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究竟能不能收养小英?
- 余某现年47岁,已育有一子,又抱养了生于1999年3月的小英。由于余某夫妇一直在外打工,小英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。每年春节,余某都会回老家过年。然而,本是一家团聚的日子,却是小英噩梦的开始。
- 2010年至2013年,余某趁着回家过年期间,利用小英的年幼无知及家长威严,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英发生性关系。2013年至2016年期间,又采用殴打、语言威胁的手段,多次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。每次遭受侵害,小英因为害怕,不敢报案或者告诉其他人。
- 2016年6月底,小英来苏务工。余某趁老婆不在家之际,又故伎重施。2016年10月14日晚,在余某又一次施暴后,小英终于忍无可忍,选择了报警。
根据新闻事实可以知道:
而按照现行的《收养法》规定,收养人的条件为:
显然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,余某根本不具备收养的条件,这也是为何余某能在事后对小英进行性侵的关键!
余某非法拘禁加上强奸罪,判处六年半确实过轻了点!
目前可以知道的是男子事后有非法拘禁以及强奸两项犯罪行为,那么分别来看:
【非法拘禁罪】根据法律规定,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;
【强奸罪】犯强奸罪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情节恶劣的;强奸多人的;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;2人以上轮奸的;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本案中余某的强奸行为最早是在小英年满14周岁的事后,期间也曾有非法拘禁进行迫害的行为,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看,两罪并罚完全可以在10年以上,所以该案当中余某的行为被处以六年半真是咎由自取!
这个养父只有兽性没有人性,六年半的牢狱生活太便宜他了。
根据案情简介,作为养父的王某胜将养女小英非法拘禁4个月并性侵十多次,在小英更小的时候养兄王某东也对其进行了数次性侵,目前王某胜被以强奸罪、非法拘禁罪两罪并处判罚六年半。
目前没有找到如何处罚小英养兄王某东的信息,其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监视居住。
站在个人的角度看,养父王某胜的恶劣程度更大,在提及这件事时,他曾称“又不是亲生的。”这不仅仅是愚昧无知,更是违背良知和道德的禽兽行径。我们不清楚六年半的刑罚能否让王某胜发自内心地忏悔,却知道小英的一生已经被他给毁了,小英的身心创伤恐怕很难抚平了。
强奸罪是重罪,刑法中提到犯强奸罪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以前也有过一个类似的案例,养父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强奸未成年养女,最终获刑13年。和问题中案件区别最大的地方在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,所以案件性质更加恶劣,最终做出了从重处罚。
个人认为,类似这种违背人伦道德的刑事犯罪,从严从重处罚更能起到警示效果。对于那些没有道德底线的兽父,可以“没收作案工具”,例如化学阉割。
小英命运多舛,三个月时被养父家收养,三年级辍学在家,18岁被养父非法拘禁被遭遇性侵,大4岁养兄也对其实施性侵,这个没有多少文化的姑娘敢于通过法律武器捍卫权益,将养父养兄送到监狱后,其自己未来也一片迷茫。
其养父对其实施拘禁和性侵,是在其与网友约会之后。其养父心理依据是:不能白养她跟别人跑了,自己霍霍完了没人要,最起码可以给儿子当媳妇。在偏远地区,很多人法律观念淡薄,基于生存的生儿育女观念导致了不少人间悲剧。在这个养父心里,养女大了是用来交换了,不能给儿子换个媳妇,那也不能白搭给别人吧。他们将养女当成了私有物品,想怎么样就怎么样,而没有将养女当成一个人去尊重,去考虑她的喜怒哀乐。
小英在养父家,从小没有得到正规教育,也没有足够爱的滋养,其性格方面一定存在某些不足。她与养父家人的关系应该不是很融洽,其自奔网友的做法激怒了这家人,没有法律常识的人们用最原始的方法来处理这件事。所以在拘禁四个月时间里,没有村人举报。
对于其养父被判刑六年半,很多人觉得判得比较轻。我们尊重法律的裁判,也希望在现代社会中不要再上演这样的人间悲剧。能生就能养,若不能养育子女,为何要让一个生命在世上遭罪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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